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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离岸开户及存款指南
开户对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即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的自然人和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的代表处和办事处。
存款指引
1、存款币种: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日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2、账户起点金额:
Ø 非居民法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Ø 非居民自然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账户性质:开户自由,非现金账户,兼具境外储蓄账户和往来账户的特点,按季付息,且可办理往来结算、支付等。
4、存款种类:
Ø 活期存款:按日计息, 按季付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
Ø 定期存款:采用记名式不可转让存单,整存整取,每单起存金额为5万美元(对公)或1万美元(对私),其他货币的起存金额见下表。到期支取本息。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一周、一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等几种,到期后我行可自动提供续存服务,即本息自动按原期续存。
各种货币的存款利率,采用随行就市的原则,比如,参照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水平来确定(LIBOR或HIBOR)等等。
单位:万元
币种 类型 | 美元 | 港币 | 日元 | 欧元 | 英镑 | 瑞郎 | 澳元 | 加元 | 新元 |
对公 | 5 | 40 | 500 | 4 | 3 | 5 | 6 | 6 | 7 |
个人 | 1 | 8 | 100 | 1 | 1 | 1 | 1 | 1 | 1 |
常用离岸开户指南
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开立离岸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2.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3.2008年7月11日以前注册公司需提供:公司董事资料的D号表格文件(FORM D);2008年7月11日当日及以后注册公司需提供:法团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C1G)及董事或秘书变更表格D2A(如有);
4.公司注册满1年以上的,需提供最新的周年申报表 (LATEST ANNUAL RETURN);
5.公司组织大纲章程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6.公司董事、股东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护照(PASSPORTS OR I.D. CARDS OF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AUTHORISED PERSONS);
7.最少由法定开会人数的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开户决议 (RESOLUTION OF THE DIRECTORS OF THE BOARD)。
以上资料原则上我部需验证原件;贵司如无法当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见证的副本;或委托我部代为办理查册(其中第6、7项不可办理查册)。
香港注册的独资/合伙公司开立离岸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2.个人在本港营业商业登记证的申请书 (APPLICATION BY AN INDIVIDUAL FOR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 (ES) CARRIED ON BY HIM IN HONG KONG);
3.合伙商号如有合伙人协议须同时提供合伙人协议;
4.东主/合伙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PASSPORTS OR I.D. CARDS OF OWNERS/PARTNERS AND AUTHORISED PERSONS)。
以上资料原则上我部需验证原件;贵司如无法当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见证的副本;或委托我部代为查册(第3、4项不可办理查册)。
BVI、CAYMAN群岛开立离岸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公司注册在1年以内的,提供首任董事任命书及董事签订的出任董事同意书(RESOLUTION OF THE SUBSCRIBER TO APPOINT FIRST DIRECTOR(S) AND CONSENT TO ACT AS FIRST DIRECTOR(S))。若公司董事随后发生变更,还需提供相应的董事任命书及出任董事同意书。股份证明文件、股份转让文件或股份登记册(SHARE CERTIFICATE OR SHARE REGISTER);
3.公司注册满1年以上的,需提供由法定注册代理机构(REGISTERED AGENT)出具的保证函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3个月内)及当地政府出具的良好声誉证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12个月内)。其中法定注册代理机构在公司章程中有注明。法定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保证函中需列明公司有效的股东及董事的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如有),股东及董事如有变更,需列明以往股东及董事的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如客户提供的法定注册代理机构与公司章程中名称不一致,需要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变更公司法定注册代理机构的证明;
4.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5.公司董事、股东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护照(PASSPORTS OR I.D. CARDS OF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AUTHORISED PERSONS);
6.最少由法定开会人数的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开户决议 (RESOLUTION OF THE DIRECTORS OF THE BOARD)。
以上资料原则上我部需验证原件;贵司如无法当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见证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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